- 投资人关系
- 投资人服务
- 持股申报宣导
持股申报宣导
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拟持有元大金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5%、10%、25%、50%) 者, 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及16条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申报应注意事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拟持有元大金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5%、10%、25%、50%) 者, 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及16条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申报应注意事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